Sunday, January 8, 2012

僑務委員會「輔助海外僑校(團)、中文班辦理組團來台研習華語文或台灣文化活動」

 
有興趣參加的同學 請一月底前e-mail告知老師!
 
 
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為增益海外華裔青年來台學習華語文及台灣多元文化機會,鼓勵海外僑校(團)、中文班、中文學校聯合會組團來台研習華語文或台灣文化活動,實施作業計畫如下:
一、辦理方式:1.海外僑校(團)、中文班或中文學校聯合會自行組團前來台灣,與台灣各級學校、教育部核准立案的大學附設華語文教學中心、政府立案民間文教團體,合辦或參加華語文、台灣文化研習及參訪活動,或遊學交流活動。2.在台期間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時間為研習華語文或文化課程(如扯鈴、書法、紙藝、具文化教育研習功能之參訪活動……等)。
二、 活動期間:在台期間需達10天以上。
三、 成員年齡:團員年齡須30歲以下,領隊年齡不限。
四、 成員身分:領隊須為華裔,團員亦以華裔子弟為原則,惟開放部分名額供友我之非華裔青年參加(非華裔團員以不超過全團人數百分之二十為限)。
五、團員人數:全團以15人至30人(含領隊)為原則。
六、活動地點:可於全台各地辦理
七、輔助原則:1.組團費:依僑委會核定補助員額(團員以最近3年內未獲補助參加本計畫者為限),按實際來臺參與研習活動人數覈實補助主辦單位,其中華裔團員每位以新臺幣10,000元、非華裔團員每位以新臺幣5,000元核計補助額度。
2.領隊費:補助新臺幣10,000元及部分機票款(以僑委會補助海外華文教師回國研習機票款之標準辦理),並以補助1人為限。3.每年預計辦理250人次,其中每1僑校(團)、中文班或中文學校聯合會以補助1團最高新臺幣30萬元為限。4.僑委會可應主辦單位請求,協洽國內大專院校等機構與之合作辦理。5.本會補助之組團費,主辦單位除必要之行政支出(如招生簡章、文宣廣告、舉辦說明會、通訊聯繫、文書作業等相關費用)外,應全額使用於學員來臺參與研習之相關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八、申請作業:1. 申請期間:2012212282.申請方式:由申請單位於活動前檢送組團申請表暨計畫書向波士頓華僑文教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經波士頓華僑文教服務中心初審評估後送僑委會複審。
詳情請洽波士頓華僑文教服務中心。中心電話: 617-965-8801,傳真 : 617-965-8815, 地址 : 90 Lincoln street, Newton Highlands, 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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